类别:地方资质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5-29 15:57:17浏览人次:
一、审批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二、主办科室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监管科
三、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四、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审批范围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含公路、水运、水利总承包三级,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4、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5、施工劳务资质。
(二)审批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4〕710号)
五、办事流程
(一)网上上传材料。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在网上生成申请表。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核验纸质材料。企业到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核验纸质附件申请材料原件。
(三)递交申请材料。企业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监管科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申请表和经核验原件的纸质附件申请材料,需按要求装订成册),资料齐全受理,领取接收凭证。
(四)领取办理结果。提出资质申请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上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企业持接收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2015.5.4— 2016.12.31期间,申请换证提供旧版资质证书,申请升级和增项提供新版资质证书,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交资质证书)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监管科领取办理结果。
六、申报材料
在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申请资质换证,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增项、升级、简单变更、重新核定资质以及遗失补办证书等事项,按照建市〔2015〕20号文的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业绩材料”分册装订报送纸质资料。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到市行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核对,由窗口加盖核验章。
一、申请表。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纸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附件资料(一套)。要求规格为A4型纸,装订成册,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分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纸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
(一)申请资质换证
(1) 综合资料目录
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④企业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⑤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⑥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⑧企业需附加提供的材料(根据企业自身情况)。
(2) 人员资料目录
①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④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⑥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二)首次申请资质
(1)综合资料目录
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④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⑤企业需附加提供的材料(根据企业自身情况)。
(2)人员资料目录
①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②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
③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④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⑥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3)业绩材料
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三)申请资质增项
(1)综合资料目录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③企业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④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⑤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⑥企业需附加提供的材料(根据企业自身情况)。
(2)人员资料目录
①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须填报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④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须填报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
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须填报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
⑥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3)业绩材料
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四)申请资质升级
(1)综合资料目录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③企业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④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⑤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⑦企业需附加提供的材料(根据企业自身情况)。
(2)人员资料目录
①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须填报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④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须填报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
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须填报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
⑥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3)工程业绩目录
①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②工程合同(主要页面)复印件。
③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④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⑤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⑥申报单位在升级申请时,应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汇总表》。申报单位在填报企业业绩汇总表时应按在省外、省内的业绩分别制表,并提交电子版(EXCEL格式)。
七、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涉及交通、水利等需送同级相关部门初审的,部门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一、办理对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遗失补办事项的企业。二、办理条件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住建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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