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地方资质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6-05 11:48:11浏览人次:
9.4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2010年12月修订)
一、申请内容
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我局受理申请以下序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电子等方面资质的,企业需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条、十一条。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7年10月18日建市[2007]241号)
(六)《关于<深圳市建设局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的审查意见》(深法制函【2007】744号)
三、数量及方式
随时受理,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申请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聘用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受聘人员只受聘于一个企业;
(三)具备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场所和相应等级的注册资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注册资金标准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政策法规栏)
(四)具体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有关资质标准的规定。(以上标准详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政策法规栏)
(五)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近一年内应当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和诚信评价不为红色警示的。
五、申请材料
网上申请启用省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根据《关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字[2009]38号)的要求,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需要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插入粤建通U卡,登录省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填报企业信息和人才信息,生成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申请劳务分包资质暂不需要通过“三库一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只需进行书面申请即可。
在网上申报的同时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及网上申报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依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次序装订,按照资料的厚度(一般不超过2厘米),可成一册或分册。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规范,印鉴完整、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章程(原件一份);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养老保险凭证提供原件);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养老保险凭证提供原件);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各一份,养老保险凭证提供原件);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各一份,养老保险凭证提供原件);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设备购买发票、房地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原件各一份,工伤保险可与养老保险凭证合一):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申请增项资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尚需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注:1、针对个人职称证书未能反映其资质所需专业要求的,由企业按照需要提供所学专业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已反映专业的,可不提供毕业证书。提供了毕业证书的,需经深圳市人才大市场验证。
2、三级项目经理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要求执行。如果三级项目经理为培训证的,需在培训证上加盖所受聘企业的聘用章并提供职称证书。
3、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4、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
5、企业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数量已经超过建市【2007】241号文规定的五项,如果再申请专业承包增项,需要提交报告说明预取消相应数量的原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才能许可再申请增加的专业资质
六、申请表格
1、企业申请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需要登录省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填报企业信息,生成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劳务企业申请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七、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九、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利用粤建通U卡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后,登录省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填报企业信息和人才信息,生成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同时备齐书面申请资料,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4至8号窗口进行核对资料。凡是网上资料填报不全、网上申请资料与书面申请材料不符、网上人员与其他企业重复的,一律不予受理书面资料;
(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收文回执;
(四)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书面审核资料合格后,将到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决定;
现场核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书面申请情况一致,是否具备资质标准所要求的机械设备、办公场所(总包企业150平方米,专业企业、劳务分包企业100平方米)、生产场地等,书面申请资料中提供的各类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证件、是否到位,并做出核查结论;
(五)申请人凭市住建局收文回执在做出决定后限期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领取许可决定书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专家论证时间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时间不计在内)内做出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申请人。
十一、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该资质范围内的建筑业经营活动。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般为一个正本,三个副本。有效期5年。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检
无。
一、办理对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遗失补办事项的企业。二、办理条件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住建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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