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地方资质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6-05 12:00:24浏览人次:
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1.事项名称 | 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5年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核准,有效期5年。(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4.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十三条,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2007年10月18日发布)第(一)条,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和外经贸合作部第113号令,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5.审批条件 |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二、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实施问题的通知》(粤建办函[2008]133号,2008年4月29日)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不包括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三、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各专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条件需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 |
6.申请资料 |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受理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公交大厦内五楼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509、510号窗口 |
8.审批决定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9.审批程序 |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窗口受理; 2、申请材料原件核对;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进行审核,在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件。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初审后,企业自行报送省住建厅核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实施问题的通知》(粤建办函[2008]133号,2008年4月29日)规定) " |
10.审批时限 |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首次申报或增项申请10个工作日。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首次申报或增项申请审查完毕,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
11.审批收费(标准和依据) | 无 |
12.审批表格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序列)《外商投资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 |
13.年审或年检 | 无 |
14.咨询与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受理窗口:83805052、83280852;投诉电话: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监察室:82281786 |
15.备注 | 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 |
一、办理对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遗失补办事项的企业。二、办理条件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住建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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